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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视点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 企业法律问题备忘录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次数:3142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
企业法律问题备忘录



上海市广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相关 4
1.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4
1.1建立劳动关系 4
1.2解除劳动合同 4
2.调岗调薪 5
3.工资待遇 6
3.1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6
3.2员工被确诊后 6
3.3因交通管制无法返岗 7
3.4延长假期期间工资支付 7
4.休假相关问题 7
4.1补班 7
4.2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出差 8
4.3企业提前复工 8
4.4延长假期内的工作安排 9
5.稳岗补贴 9
6. 工伤与医保 10
6.1患病期间治疗费用补助 10
6.2 异地确诊补助 10
6.3疑似患者医疗费用补助 10
6.4 工伤 10
6.5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 11
第二部分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12
1. 不可抗力 12
2. 履约瑕疵免责 12
3. 合同无法履约的解决方案 12
4. 合同义务 13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相关

1.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1.1建立劳动关系

问:用人单位可否以“从武汉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从武汉来的劳动者,已经过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并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录用条件的除外。

1.2解除劳动合同

1.2.1问: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5号文》(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1.2.2问: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1.2.3问: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5号文》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2.4问: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可否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5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若确需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2.调岗调薪

问:劳动者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综上,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仅以员工接受相关防控措施就单方调岗调薪缺乏法律依据。

3.工资待遇

3.1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问: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资标准支付。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鉴于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2员工被确诊后

问: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的治疗期内如何发放工资?
答:企业员工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3因交通管制无法返岗

问: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少地方已经采取交通管制等方式,若员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4延长假期期间工资支付

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资如何⽀付?
答:延长的这几天法律性质为何?我们认为,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它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其次,它也不属于休息日。这几天所谓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属于为疫情防控采取的隔离措施。
这几天未休假的不存在双倍工资、三倍工资的问题,也不存在补休必要,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4.休假相关问题

4.1补班

问:在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员工休年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
答:用人单位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先行安排员工休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销假单等。
若员工不同意该安排,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2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出差

问:假期结束后员⼯拒绝出差安排,企业如何处理?
答:应当首先分辨员工拒绝出差的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出差目的地确实属于疫情严重地区,存在风险,企业则应当允许员工暂缓出差,以其他工作方式替代。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差的,则根据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不服从工作安排处理。

4.3企业提前复工

问: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提前复工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4延长假期内的工作安排

问: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如何安排员工的工作?
答:延长春节假期内,企业对于员工的加班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除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等必须的行业、岗位,我们建议企业不要强制员工在此期间加班,也不要因为员工拒绝在此期间加班而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的,考虑到新型肺炎存在致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是可以认为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对员工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员工有权予以拒绝,甚至对企业进行检举、举报。因此,除非特别紧急,我们建议企业不要在此期间强制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也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前往而解除劳动关系。

5.稳岗补贴

问: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如何申请?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5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6. 工伤与医保

6.1患病期间治疗费用补助

问: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6.2 异地确诊补助

问:异地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无补助?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就医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6.3疑似患者医疗费用补助

问: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无补助?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6.4 工伤

问: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分清责任边界,建议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时间和办公内容。

6.5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

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部分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1. 不可抗力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中第11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履约瑕疵免责

问: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特别提示:此次疫情肯定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只有疫情对特定交易的影响达到司法认可的不可抗力的程度,才可以在特定交易里去主张不可抗力的豁免。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一般可以理解为认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权威文件;还应当关注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范围,以及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事实,这些因素皆会影响对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考察;不可抗力因素与合同履行瑕疵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也很重要,会影响合同责任分配比例的认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合同无法履约的解决方案

问: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特别提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减少不能履行带来的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否则未采取行动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对应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此外,合同当事人应对能证明不可抗力的相关通知、措施的实施等做好证据固定和保存工作,以应对未来可能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的发展和终止及时调整对应的措施,如不可抗力事件已经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则应当尽快发出解除通知,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合同义务

问: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附件一: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020年1月23日


附件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仅摘录上述材料中提到的法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截取部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附件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六: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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